问题 | 民法典继承遗产规定代写遗嘱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民法典中继承遗产规定下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下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有效条件 代书遗嘱要想有效,需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 首先,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整个遗嘱订立过程。 这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可靠,避免出现遗嘱被篡改或伪造的情况。 在见证过程中,由其中一人负责代书,也就是将遗嘱人的意愿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完成代书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此来明确遗嘱订立的时间,保证遗嘱的时效性和严肃性。 二、见证人要求 对于见证人的选择,也有严格的规定。 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理解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 同时,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因为他们与遗嘱结果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影响遗嘱的真实性。 此外,也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比如债权人、债务人等,以确保见证的公正性。 三、注意事项 最重要的是,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其意愿的情形。 若代书遗嘱不符合上述法定的形式要件,比如缺少见证人的签名、未注明日期等,那么这份遗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作为遗产继承的合法依据。 总之,代书遗嘱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订立,才能确保其有效性,成为遗产继承的合法依据。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欲立代书遗嘱,由小李代书,小胡和小丽作为见证人。遗嘱完成后,小朱未在遗嘱上签名,且代书人小李忘记注明日期。小朱去世后,小静主张该遗嘱无效,不能作为继承依据,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有效条件看,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本案有小胡和小丽见证,但小朱未签名且未注明日期,不满足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需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要求。 2、关于见证人要求,小胡和小丽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等无利害关系,见证本身无问题,但因形式要件缺失影响遗嘱效力。 3、遗嘱内容若为小朱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未满足法定形式要件,此代书遗嘱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