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有亲戚证明可以生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口头遗嘱有亲戚证明是否生效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一、危急情况的考量 口头遗嘱的订立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其中危急情况是关键因素。 所谓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在生命垂危或者面临其他紧急、危险的状况下,已经无法通过正常的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来订立遗嘱。 例如,遗嘱人突发严重疾病,生命岌岌可危,身边又没有纸笔等书写工具,或者处于遭遇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紧急场景,无法采取常规方式立遗嘱时,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而且,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二、见证人的条件 除了危急情况,见证人的资格也至关重要。 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对于亲戚而言,如果其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不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如心智健全、能够清晰理解和表达自己的意思等,在这种情况下,该亲戚见证下的口头遗嘱可能有效。 反之,若亲戚与遗产继承等存在利害关系,例如是遗嘱继承人的近亲属,可能会因自身利益影响见证的公正性,那么该口头遗嘱则无效。 综上所述,仅依据有亲戚证明这一点,不能简单判定口头遗嘱一定生效,必须综合考虑是否处于危急情况以及亲戚是否符合见证人条件。 案情回顾: 小朱在突发重病生命垂危时,口头立下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小李和小胡,当时有亲戚小丽和小静在场见证。事后小胡质疑遗嘱效力,争议点在于有亲戚见证的该口头遗嘱是否生效。 案情分析: 1、从危急情况考量,小朱突发重病生命垂危且无法通过常规形式立遗嘱,符合危急情况可立口头遗嘱的条件。但如果之后危急情况消除且小朱能以书面等形式立遗嘱,此口头遗嘱则失效。 2、关于见证人的条件,若小丽和小静与遗嘱继承人无利害关系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口头遗嘱可能有效;若她们与遗产继承存在利害关系,则该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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