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份遗嘱怎么才算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多份遗嘱的有效性判断,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则需要遵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遗嘱形式要合法 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代书遗嘱则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不同形式的遗嘱都有其严格的形式规范,这是判断遗嘱有效性的基础。 二、遗嘱人需具备行为能力 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遗嘱人要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正确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愿。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处于意识不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等状态,那么所立遗嘱可能无效。 三、内容真实且合法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下,一般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不过,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那么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若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且没有新的公证遗嘱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若不存在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为准。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包括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代书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且小朱在立某份遗嘱时意识不清。小朱去世后,小丽认为最后一份遗嘱有效,小静则认为应按公证遗嘱执行,双方就多份遗嘱的有效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可能无效。代书遗嘱见证人不足,也存在形式瑕疵。 2、小朱立遗嘱时意识不清,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时所立遗嘱可能无效。 3、遗嘱内容若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应部分无效。若有公证遗嘱且无新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以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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