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遗嘱不需要见证人签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关于一般不需要见证人签字的两种遗嘱的详细介绍: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形式。 具体而言,遗嘱人需要亲自用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从开头到结尾,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得由其本人书写完成,不能有他人代写或者先打印好内容再签字的情况。 书写完成后,遗嘱人要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同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能够准确反映其对财产等事项的安排意愿。 二、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则需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来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公证机构会进行一系列严格的审查工作。 首先会核实遗嘱人的身份,确认其具备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会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比如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 只有在各项审查都符合要求后,公证机构才会按照既定的公证程序出具公证书。 由于经过了专业机构的严格审核,公证遗嘱的效力相对其他一些遗嘱形式而言较高。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和要求有明确且具体的规定,这是为了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日后因遗嘱问题引发各种纠纷。 若对遗嘱的订立存在疑惑,最好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但未注明日期。小朱去世后,小胡称遗嘱因缺少日期无效,应按法定继承。此外,小静订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小丽,公证时未严格审查其民事行为能力,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需注明具体年、月、日的规定,难以确保是其最终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小胡关于遗嘱无效的主张有一定依据。 2、公证遗嘱中公证机构未严格核实小静民事行为能力,违反公证程序,可能导致该公证遗嘱的效力存疑,进而影响小丽依据该遗嘱继承财产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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