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继承权顺序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农村继承权顺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确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主要有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这里面需要详细说明的是,子女的范畴比较广泛,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就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生育的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他们虽出生时父母没有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继承权。 养子女,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也在继承范围内。 此外,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有继承权。 父母方面,生父母自是不用说,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兄弟姐妹包含多种情况,如同父母的兄弟姐妹,这是最常见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他们在法律上同样有继承权利;养兄弟姐妹,因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兄弟姐妹关系;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一般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若丧偶儿媳对公婆,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他们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农村房产一处,其有非婚生子女小李,养女小静,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小胡。此外,小朱还有同父异母的兄弟小丽。各方就房产继承产生争议,焦点在于谁有继承权及继承顺序问题。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非婚生子女、小静作为养女、小胡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小朱的房产有继承权。 2、小丽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小丽通常不参与继承,房产应由小李、小静、小胡继承。若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小丽才可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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