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书遗嘱见证人的标准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代书遗嘱见证人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代书遗嘱见证人最基本的要求。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具有清晰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具体来说,一般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精神、智力状况正常,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因为他们可能无法准确理解遗嘱相关事务,无法保证见证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 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 例如,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像父母、子女、配偶等;也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财产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因为若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其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为了遗嘱的真实和公平,这样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三、能够理解遗嘱内容 见证人要能清晰知晓遗嘱所表达的意思,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准确地被记录和传达。 这要求见证人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准确把握遗嘱人的意愿,避免在代书和见证过程中出现误解或偏差。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不符合上述见证标准的代书遗嘱,可能会因形式要件欠缺而影响其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欲立代书遗嘱,找来小李和小胡作见证人。小李精神状况欠佳,时有认知模糊情况,且小胡是小朱继承人的债权人。代书完成后,遗嘱仅有小朱和代书人签名,未注明年月日,引发遗嘱效力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确理解遗嘱相关事务,无法保证见证有效性,不符合代书遗嘱见证人标准。 2、小胡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见证公正性和客观性,不能作为合格见证人。 3、遗嘱未按规定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欠缺,可能影响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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