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公证后口头遗嘱哪个为准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当遇到多种遗嘱形式并存且存在冲突的情况时,一般是以公证遗嘱为准。
下面来详细分析一下相关要点: 1.公证遗嘱的效力: 公证遗嘱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是经过专业公证机构全面、严格审查和证明的遗嘱形式。 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以及遗嘱的合法性等多方面进行细致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经公证机构办理。 这一严格的程序确保了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证明力,能最大程度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口头遗嘱的限制: 口头遗嘱一般是在紧急、危急的特殊情况下所立。 比如,遗嘱人突患重病、遭遇意外事故等,无法通过书面或其他常规方式立遗嘱时,才会采用口头遗嘱形式。 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一旦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去法律效力。 3.遗嘱效力冲突的解决: 当公证遗嘱与口头遗嘱发生冲突时,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 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法定的严谨公证程序,其真实性、合法性得到了更为严格的保障。 所以,在没有新的有效公证遗嘱对原公证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下,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后来小朱突患重病,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将房产留给小胡。病愈后,小朱未再立新的遗嘱。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胡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公证遗嘱经专业公证机构严格审查核实,小朱的公证遗嘱是其亲自经公证机构办理的,具有较高公信力和证明力,能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小朱病愈后有能力以书面等形式立遗嘱,之前所立口头遗嘱就失去法律效力。在无新的有效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情况下,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房产应归小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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