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涉及诸多要点,以下是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遗嘱的形式 遗嘱有多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 不同形式的遗嘱有着各自严格的法定要求。 以自书遗嘱为例,它需要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内容要清晰明确,书写完毕后,遗嘱人还需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并详细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以此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要能够清晰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若遗嘱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三、遗嘱内容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体现,任何受胁迫、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遗嘱应当考虑到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遗嘱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但这需要符合法定程序,不能随意为之。 五、多份遗嘱的效力 当存在多份遗嘱时,一般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不过,公证遗嘱的效力相对特殊,若要变更公证遗嘱,需重新进行公证。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等。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小李。小朱去世后,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小胡主张遗嘱未为其保留份额应无效,而小丽认为应按公证遗嘱执行,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自书遗嘱因未注明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可能影响其有效性。 2、小朱立遗嘱时若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无效。 3、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胡保留必要份额,该部分内容可能无效。 4、小朱若要变更公证遗嘱,应重新公证,否则变更可能不生效。 5、存在多份遗嘱时,一般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效力特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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