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遗嘱是不能更改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因其经过公证机构严格的审查和证明程序,所以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对于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即必须通过公证的方式来进行。 具体而言,当遗嘱人想要更改公证遗嘱时,不能像更改普通文件那样自行随意处理。 遗嘱人需要再次亲自前往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和程序,重新办理相关的手续。 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更改意愿以及新遗嘱内容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以确保更改后的遗嘱依然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二、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 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能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采用常规方式立遗嘱,此时可以立口头遗嘱等。 然而,一旦危急情况解除,且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等就会自动失效。 若此时遗嘱人想要更改遗嘱内容,就需要重新按照法定的形式来立遗嘱。 比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以保证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遗嘱的更改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要求,这样才能确保遗嘱真实、合法、有效,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立下公证遗嘱后,想更改内容,便自行书写了新遗嘱。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小李认为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而继承人小胡则认为应按新遗嘱执行,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小静在危急时立口头遗嘱,危急解除后未重新立合法遗嘱,去世后,小丽对遗嘱效力存疑。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情况,公证遗嘱的变更必须通过公证方式进行,小朱自行书写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小李的主张合法。 2、小静危急情况解除后,之前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且其未重新按法定形式立遗嘱,所以小静的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小丽的质疑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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