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留遗嘱需要什么人在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父母在留遗嘱时,依据不同的遗嘱形式,对在场人员有着各异的要求,具体详情如下:
1.自书遗嘱: 这种遗嘱形式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完成。 书写内容需清晰明确,表达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书写完毕后,遗嘱人要认真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准确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自书遗嘱强调的是遗嘱人的自主行为,所以不需要其他人在场见证。 2.代书遗嘱: 需要有两个以上具备见证能力的见证人在场。 其中一人负责代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书写过程要确保准确记录遗嘱人的意思。 之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3.打印遗嘱: 同样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认真签名,并清晰注明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录音录像遗嘱: 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清楚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同时明确记录年、月、日,使遗嘱内容有清晰的记录和证明。 5.口头遗嘱: 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可以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一旦危急情况消除,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 需特别注意,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 案情回顾: 小朱的父母年事已高,欲立遗嘱。父亲选择自书遗嘱,自行书写后签名并注明日期。母亲因身体不便选择代书遗嘱,小胡作为代书人,小李和小静作为见证人,但小静是继承人小朱的好友。遗嘱完成后均签名注明日期,后因遗嘱见证人的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父亲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因其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自书遗嘱强调自主行为,无需他人在场见证。 2、小朱母亲的代书遗嘱存在问题,小静作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该代书遗嘱因见证人的不适格可能影响其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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