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有哪些要求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有明确要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订立要求 首先,口头遗嘱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这里的危急情况通常指遗嘱人因疾病(比如突发重疾,生命垂危,已无法进行书写等正常立遗嘱行为)或身处战争等特殊环境,随时有生命危险,以至于无法以自书、代书、公证等其他形式立遗嘱。 其次,订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些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楚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且要与继承无利害关系,例如不能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等。 二、记录要求 见证人要将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准确无误地记录下来,包括遗产的分配方式、具体财产的归属等重要信息,确保记录内容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三、危急情况解除后的处理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 因为此时遗嘱人有了更合适、更规范的立遗嘱方式。 四、遗嘱确认与执行 遗嘱人死亡后,由见证人向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人员说明口头遗嘱的内容。 若相关人员对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程序来确认遗嘱的效力。 待遗嘱效力得到确认后,再按照有效遗嘱执行遗产分配。 案情回顾: 小朱在突发重疾生命垂危时,口头立下遗嘱,指定遗产分配方式,但只有小李一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再另立遗嘱。小朱去世后,小丽等其他继承人对该口头遗嘱效力存疑,争议点在于见证人数不符合规定且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口头遗嘱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小朱订立口头遗嘱时只有小李一人见证,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2、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能够用书面等形式立遗嘱却未立,按照法律规定,之前的口头遗嘱应无效。所以小丽等继承人对该口头遗嘱效力的质疑是合理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