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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有哪些要求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有明确要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订立要求
首先,口头遗嘱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这里的危急情况通常指遗嘱人因疾病(比如突发重疾,生命垂危,已无法进行书写等正常立遗嘱行为)或身处战争等特殊环境,随时有生命危险,以至于无法以自书、代书、公证等其他形式立遗嘱。
其次,订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些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楚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且要与继承无利害关系,例如不能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等。
二、记录要求
见证人要将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准确无误地记录下来,包括遗产的分配方式、具体财产的归属等重要信息,确保记录内容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三、危急情况解除后的处理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
因为此时遗嘱人有了更合适、更规范的立遗嘱方式。
四、遗嘱确认与执行
遗嘱人死亡后,由见证人向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人员说明口头遗嘱的内容。
若相关人员对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程序来确认遗嘱的效力。
待遗嘱效力得到确认后,再按照有效遗嘱执行遗产分配。

案情回顾:

小朱在突发重疾生命垂危时,口头立下遗嘱,指定遗产分配方式,但只有小李一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再另立遗嘱。小朱去世后,小丽等其他继承人对该口头遗嘱效力存疑,争议点在于见证人数不符合规定且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口头遗嘱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小朱订立口头遗嘱时只有小李一人见证,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2、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能够用书面等形式立遗嘱却未立,按照法律规定,之前的口头遗嘱应无效。所以小丽等继承人对该口头遗嘱效力的质疑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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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2:4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