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继承权的顺序及份额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财产继承权的顺序及份额有着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产继承权顺序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配偶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法律上享有优先的继承权利。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们与被继承人有着直接的血缘或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父母则涵盖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财产继承份额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体现公平原则。 2.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身患重病、残疾且无稳定收入来源等,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如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生活起居、承担主要医疗费用等,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若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遗产分配也可以不均等。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财产,其有配偶小丽,子女小胡、小静,父母小李。小胡认为自己长期照顾小朱生活起居应多分财产,小静则觉得应按均等份额分配,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小丽、小胡、小静、小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优先继承权利,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此次继承。 2、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但小胡长期照顾小朱生活起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若小静无生活特殊困难且不缺乏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仅主张均等分配,在小胡有照顾事实前提下,其主张难以完全支持。 4、若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等分配,应遵循协商结果,但目前小胡与小静存在争议,暂无法按此执行。 5、若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遗产应在考虑小胡照顾情节基础上进行合理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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