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财产继承权的顺序及份额是什么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财产继承权的顺序及份额有着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产继承权顺序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配偶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法律上享有优先的继承权利。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们与被继承人有着直接的血缘或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父母则涵盖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财产继承份额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体现公平原则。
2.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身患重病、残疾且无稳定收入来源等,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如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生活起居、承担主要医疗费用等,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若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遗产分配也可以不均等。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财产,其有配偶小丽,子女小胡、小静,父母小李。小胡认为自己长期照顾小朱生活起居应多分财产,小静则觉得应按均等份额分配,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小丽、小胡、小静、小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优先继承权利,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此次继承。
2、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但小胡长期照顾小朱生活起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若小静无生活特殊困难且不缺乏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仅主张均等分配,在小胡有照顾事实前提下,其主张难以完全支持。
4、若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等分配,应遵循协商结果,但目前小胡与小静存在争议,暂无法按此执行。
5、若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遗产应在考虑小胡照顾情节基础上进行合理分配。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28 15:5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