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人的要求有哪些方面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是一项严肃且重要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需要满足多方面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立遗嘱人应当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可以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这意味着立遗嘱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缺乏独立进行复杂民事活动的能力,所以其所立遗嘱是无效的。 同样,那些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为无法正常表达真实的意思,他们所立的遗嘱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处于发病期的患者,其认知和思维能力受到极大影响,此时所立遗嘱不能被认可。 二、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任何受欺诈、胁迫等干扰的情形。 如果遗嘱是在他人的逼迫下订立的,那么这份遗嘱就违背了立遗嘱人的本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比如,有人以伤害立遗嘱人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为要挟,迫使立遗嘱人订立不符合其真实想法的遗嘱,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三、内容合法 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立遗嘱人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否则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四、形式合法 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等形式,且不同形式有相应的法定要求。 例如,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案情回顾: 小朱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发病期间立下遗嘱。小李称小朱立遗嘱时是被他胁迫的,且遗嘱内容涉及处分小胡的财产。另外,该遗嘱为代书遗嘱,只有小静一人见证。此遗嘱的效力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发病期立遗嘱,因处于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状态,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无效。 2、若小李胁迫小朱立遗嘱,此遗嘱违背小朱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3、遗嘱处分小胡财产,属于处分他人财产,该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4、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仅有小静一人见证,不符合形式合法要求,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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