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没有行为能力的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继承人没有行为能力时,可按以下方式妥善处理:
一、确定监护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通常由其近亲属担任,比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确定监护人至关重要,因为监护人承担着保护被监护人多方面权益的重大责任。 具体而言,要全方位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确保其生活得到悉心照料;同时,要密切关注并维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防止财产遭受不当损失;还要保障其在社会生活等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代为行使继承权 在涉及继承的各类事务中,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能够代理其行使继承权。 例如,在遗产分割时,监护人要积极参与其中,代表无行为能力人争取合理的遗产份额;在遗产管理方面,也要认真履行职责。 像代表无行为能力人接受应得的遗产,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承或者放弃继承的明确表示等,都需要监护人谨慎处理。 三、保护财产权益 监护人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所继承的财产,必须妥善进行管理和保护。 不得擅自对这些财产进行处分,除非这样做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 若监护人未能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出现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其他具备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相关组织,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变更监护人,以切实保障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无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早亡,在遗产继承时,其配偶小李和姐姐小胡就谁担任监护人产生争议,进而在小李代小朱行使继承权、管理继承财产等方面也存在分歧,小胡认为小李侵害小朱权益,要求变更监护人。 案情分析: 1、确定监护人方面,依据民法典,配偶小李和姐姐小胡都属近亲属,有监护资格,但需综合考虑谁更能保障小朱权益来确定监护人。 2、代为行使继承权上,若小李为监护人,应积极代小朱争取合理遗产份额并作出恰当继承表示。 3、保护财产权益方面,小李不得擅自处分小朱继承财产,否则小胡等有权申请变更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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