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算不算侵犯继承权的情形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遗嘱一般不算侵犯继承权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遗嘱的法律性质 遗嘱本质上是被继承人依据自身意愿,对其个人合法财产在去世后作出预先安排与处分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有着明确规定,自然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同时还能够指定遗嘱执行人。 例如,一位老人拥有一套房产和一定数额的存款,他可以通过遗嘱来决定这些财产在自己死后的归属。 二、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充分体现了遗嘱自由原则。 只要遗嘱在形式和实质要件上都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么遗嘱人就有权利自主决定将财产分配给特定的继承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比如,老人可能因为某个子女长期悉心照料自己,便在遗嘱中决定将大部分财产分给这个子女。 三、特殊限制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遗嘱自由并非毫无限制。 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同时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若遗嘱违反了这一规定,那么针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所作出的处分就是无效的。 例如,老人有一个未成年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孙子,遗嘱中就必须为其保留一定份额的财产。 综上所述,在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遗嘱属于合法有效的财产处分行为,通常情况下不会构成对继承权的侵犯。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前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大部分分给长期照料自己的小李,小胡作为小朱另一子女认为该遗嘱侵犯其继承权,引发争议,且小朱有未成年无生活来源的孙女小静。 案情分析: 1、从遗嘱的法律性质看,小朱有权依据自身意愿对个人合法财产作出预先安排与处分,其立遗嘱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依据遗嘱自由原则,只要遗嘱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且是真实意思表达,小朱可自主决定财产分配,分给小李财产不必然侵犯小胡继承权。 3、因有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小静,遗嘱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若未保留,该部分处分无效。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