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前赠予子女是否属于遗产赠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生前赠予子女和遗产赠予存在明显区别,并非同一概念,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一、性质方面 生前赠予,是赠与人在其在世期间,出于自身意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这本质上是赠与人在生前对自身财产进行的一种处分行为。 比如,父母在身体健康时,将名下的一辆汽车直接过户给子女,这就是典型的生前赠予。 而遗产赠予,则是赠与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预先安排在自己死亡后,将特定财产赠予指定的受赠人。 这种赠予只有在赠与人死亡后,才会发生财产的转移,属于死因行为。 例如,老人立下遗嘱,表明死后将自己的房产赠予某一子女。 二、生效时间方面 生前赠予的生效时间,取决于赠予行为的完成情况。 对于动产,当赠与人将其交付给受赠人时,赠予即生效;对于不动产,则需在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予才生效。 遗产赠予则要等到赠与人死亡,且遗嘱生效时,才会发生财产的转移。 三、可撤销性方面 生前赠予在特定条件下,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予的。 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 遗产赠予一旦遗嘱生效,通常不可随意撤销,除非存在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如遗嘱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赠予儿子小李并完成过户,后小李对小朱不闻不问,小朱想撤销赠予。小朱去世前又立遗嘱将名下房产赠予女儿小静,遗嘱生效后,小李认为房产也应有自己一份,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汽车赠予,属于生前赠予,小朱在赠予完成后,因小李对其不闻不问,小朱可基于受赠人未履行赡养义务等合理原因,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撤销赠予。 2、关于房产赠予,属于遗产赠予。小朱通过遗嘱明确将房产赠予小静,遗嘱生效后,在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应按照遗嘱执行,房产应归小静所有,小李主张无法律依据。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