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被认可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要使口头遗嘱得到法律认可并有效,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具体如下:
一、危急情况是前提 遗嘱人必须身处危急情形。 例如,突然患上严重且危及生命的疾病,像突发心肌梗死、脑溢血等,生命随时可能受到威胁,身体状况已不允许其通过书写、录音录像等常规方式订立遗嘱;或者遭遇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身处危险环境,生命安全面临巨大风险;又或者面临突发意外事故,像车祸、火灾等,在紧急关头无法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 二、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 见证人数需达到两个或以上,且这些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认知和判断相关事务。 同时,他们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存在利害关系,比如不能是继承人的近亲属、债权人等。 见证人的重要作用在于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出现遗嘱被篡改或歪曲的情况。 三、体现真实意思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反映,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自身意志的情形。 只有基于真实想法所立的遗嘱,才符合法律要求。 四、危急情况解除后的规定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口头遗嘱才会被法律认定为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在遭遇车祸后生命垂危(危急情况),口头立下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小李等。当时只有小胡一人在场见证。后来小朱病情稳定(危急情况解除且有能力书面立遗嘱),小李主张按口头遗嘱继承,小胡也作证,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虽身处危急情况,但只有小胡一个见证人,不符合“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的条件,该口头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 2、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有能力以书面等形式立遗嘱,按照规定,此前的口头遗嘱应无效,所以小李不能依据该口头遗嘱主张继承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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