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人和顺序继承人谁有优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遗产继承相关事宜中,遗嘱继承人具有优先性,这是有充分依据的,具体说明如下:
一、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对于遗产继承有着清晰明确的规定。 当继承开始后,遗产继承有多种方式可供遵循。 首先,如果没有特殊安排,一般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然而,若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那么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相关规定来处理遗产;要是存在遗赠扶养协议,那就需依照协议来执行。 这种法律规定为遗嘱继承人的优先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确保了遗产继承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 二、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 遗嘱是被继承人在其生前,经过深思熟虑后,对自己财产处分作出的明确意思表示。 被继承人可以结合自身的情感、生活经历以及对亲属的期望等多方面因素,自由地指定特定的人作为遗嘱继承人来继承其遗产。 只要这份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例如有合法的签字、见证等,在实质上也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就应当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优先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三、法定继承是兜底方式 顺序继承人是在特定情况下,即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安排时,才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只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遗产处分作出具体安排时的一种兜底性继承方式,是为了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等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遗嘱继承人优先于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小胡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小胡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小朱为遗嘱继承人。但小胡的法定顺序继承人小李认为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双方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法律依据看,依据《民法典》规定,有遗嘱应按遗嘱继承,小胡留有遗嘱,小朱作为遗嘱继承人具有优先性,小李主张法定继承不符合法律规定。 2、从被继承人意愿看,小胡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实质均合法,应尊重其意愿,优先让小朱继承遗产。 3、法定继承是兜底方式,既然小胡已通过遗嘱对遗产作出安排,就不应再适用法定继承,小朱应优先继承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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