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的六大情形有哪些方面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主要有以下六大情形: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 具体来说,遗嘱人需要完全依靠自己的书写能力,将遗嘱内容清晰、准确地记录下来。 写完后,要亲自签名,以表明这份遗嘱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 同时,还需注明具体的年、月、日,这有助于确定遗嘱的时间顺序和效力。 比如,一位老人独自在家中,静下心来,认真地把自己对财产的分配想法写下来,签上名字并写上日期,这就是一份自书遗嘱。 二、代书遗嘱 当遗嘱人因某些原因无法亲自书写遗嘱时,可采用代书遗嘱。 此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的存在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将遗嘱人的意愿准确记录下来。 之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防止出现遗嘱内容被篡改等问题。 四、录音录像遗嘱 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清楚地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此确保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比如突发重病、遭遇自然灾害等,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立遗嘱时,可以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六、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年迈,想立遗嘱分配财产。他先自书一份遗嘱但未写日期,后因手抖请小李代书,只有一人见证。又制作打印遗嘱,见证人与他未在每页签名。危急时小胡在场听其口头遗嘱,危机解除后小朱未再立新遗嘱。最后小丽劝其办公证遗嘱,小朱未理会。争议点在于各遗嘱效力。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自书遗嘱因未注明日期,时间顺序和效力难以确定,存在瑕疵。 2、代书遗嘱仅有一人见证,不符合“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规定,可能无效。 3、打印遗嘱未在每页签名,易出现篡改风险,不符合法律要求。 4、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应无效。 5、未办理公证遗嘱,其遗嘱整体缺乏公证的权威性和更高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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