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的房产继承顺序是什么样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父母房产的继承顺序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其中,子女的范畴较为广泛,涵盖了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他们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虽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房产继承方面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被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有权继承养父母的房产。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和赡养关系,继子女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姐妹具体包括: -同父母的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 -养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继承开始后,一般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若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应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协议办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房产,其有婚生子女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丽,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静。同时还有同母异父的姐妹。小朱未立遗嘱,争议点在于不同类型子女及姐妹的继承顺序和权利问题。 案情分析: 1、小李、小胡、小丽、小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情况下,有权优先继承小朱房产,同母异父的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此时不参与继承。 2、小胡虽为非婚生子女,小丽为养子女,小静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但他们与小李一样,在房产继承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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