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继承有什么要求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继承有着一系列明确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资格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其能够清晰、准确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且可以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比如,一个精神状态正常、心智成熟的成年人,通常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而无行为能力人,像那些因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一般指不满十八周岁)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遗嘱内容 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如果遗嘱是在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某人被他人以伤害其家人相威胁而立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伪造的遗嘱同样无效,而且遗嘱若被篡改,被篡改的那部分内容也是无效的。 三、遗嘱形式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多种: 1.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写完后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2.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录音录像遗嘱: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四、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应当为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案情回顾: 小朱欲立遗嘱,其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在发病期间立下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且无签名。小胡知晓后,伪造小朱遗嘱并篡改部分内容,称遗产归自己。而小丽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被保留遗产份额,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发病期间属无行为能力人,此时所立自书遗嘱因遗嘱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2、小胡伪造及篡改遗嘱的行为,使得该伪造遗嘱整体无效,被篡改部分内容也无效。 3、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丽保留必要份额,此部分遗嘱内容不合法。 4、小朱所立遗嘱在形式上既无签名又未注明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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