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订立方法有几种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订立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形式。 遗嘱人需要使用自己的笔迹,完整、清晰地书写出遗嘱的内容。 书写完成后,要在遗嘱末尾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同时准确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 比如,一位老人想要通过自书遗嘱分配自己的财产,他就需要找一个安静、专注的环境,认真地将财产分配的具体想法写下来,最后签上名字并标注日期。 二、代书遗嘱 当遗嘱人因某些原因无法自行书写遗嘱时,可选择代书遗嘱。 这种方式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整个过程。 其中一人负责代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写完后同样要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之后,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日期。 这是为了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保障遗嘱的完整性。 四、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同样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清楚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准确的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六、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需遗嘱人前往公证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的父亲病重,在医院急救时口头立下遗嘱,安排财产分配,有两名护士作见证。病情稳定后,小朱父亲未再另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之后小朱认为该口头遗嘱有效,其弟弟小胡则认为无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父亲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口头遗嘱,当时有两名护士作为见证人,符合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法定条件。 2、但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父亲未再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此前的口头遗嘱应认定为无效,所以小胡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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