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认遗嘱有效时间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确认遗嘱有效时间,需要从多个关键方面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一、遗嘱形式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全部内容。 书写完成后,遗嘱人需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并明确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当自书遗嘱按照这样的法定形式完成后,只要不存在如伪造、篡改或者遗嘱人当时无行为能力等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那么这份自书遗嘱从书写完成之时起就是有效的。 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打印遗嘱同样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符合这些法定条件,从订立完成时起遗嘱即为有效。 二、遗嘱人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想法。 如果在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的状态,比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等,那么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三、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愿体现。 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是被他人伪造的,以及遗嘱部分内容被篡改的,那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整体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部分内容无效。 四、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遗嘱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等,否则遗嘱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小李和小胡对遗嘱有效性产生争议。小朱生前留有一份自书遗嘱,但小李认为小朱书写时可能无行为能力,且小胡怀疑遗嘱部分内容被篡改。此外,遗嘱涉及处分一处房产,小李称该房产并非小朱个人财产。 案情分析: 1、对于自书遗嘱,若小朱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且无伪造、篡改及无行为能力等情形,应认定有效。 2、关于行为能力,需有证据证明小朱订立遗嘱时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否则遗嘱有效。 3、若存在欺诈、胁迫或篡改,相应部分或整体遗嘱无效。 4、若遗嘱处分了非小朱个人财产,涉及该部分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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