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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一定要用遗产吗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相关问题,在实际生活中需要我们清晰了解,通常会用到遗产进行清偿,但有一些情况需要明确界定:
一、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在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时,是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
比如,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经评估价值为50万元,而其债务有60万元,那么继承人只需用这50万元遗产去清偿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10万元部分,继承人如果自愿偿还,法律是允许的;若不愿意偿还,法律也不会强制。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就是在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进行清偿。
二、继承人放弃继承
当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时,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就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例如,子女在知晓父母遗产和债务情况后,明确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那么对于父母所欠的债务,子女就不用负责偿还。
三、特殊情况
若存在像夫妻共同债务这类特殊情形,债务并不完全依靠遗产来清偿。
例如,夫妻一方去世后,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生存一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生存一方也有义务偿还剩余部分。
总之,多数情况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会用到遗产,但遇到继承人放弃继承等特殊情况时,债务清偿方式会有所不同。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遗产评估价值50万元,债务60万元。其子女小李和小胡对如何清偿债务产生争议,小李认为应只用50万遗产清偿,小胡则觉得应全部还清。此外,小静明确放弃继承小朱遗产,而小丽作为小朱配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也存在分歧。

案情分析:

1、根据限定继承原则,小李的观点正确,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超过部分自愿偿还则可,不愿偿还法律不强制。
2、小静放弃继承,按照规定,其对小朱的债务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3、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特殊情况,小丽作为生存一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便遗产不足清偿,她也有义务偿还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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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