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顺序中第一顺序人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顺序有着明确规定,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他们在遗产继承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合法的婚姻关系是这一继承权的基础,无论婚姻持续时间长短,只要婚姻合法有效,配偶就有权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2.子女:这里的子女范围较为广泛,具体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其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扶养关系时,继子女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父母:包括生父母,即亲生父母;养父母,经合法收养程序成为子女的父母;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当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扶养关系时,继父母享有相应继承权。 在遗产分配方面,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这是对其付出的一种认可。 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若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以体现公平和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李、亲生子女小胡和养女小丽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小静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小静认为自己应与其他人份额均等,小李则认为自己照顾小朱多年应多分。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下,依法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且其对小朱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2、小胡作为亲生子女、小丽作为养女、小静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继承份额应当均等。但鉴于小李的付出,他们不能简单要求与小李均分遗产。 3、若有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无此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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