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继承权有哪些人可以享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农村房屋继承权的享受主体,具体有以下几类:
一、配偶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持,共同生活。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农村房屋继承中,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受到法律明确保障的。 当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依法继承其农村房屋,这体现了对夫妻关系和家庭财产权益的保护。 二、子女 子女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继承中处于第一顺序。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他们同样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的收养关系中的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他们都有权利继承农村房屋。 三、父母 父母对子女的成长付出诸多,在继承方面也有相应权利。 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他们对子女的财产,包括农村房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继承。 四、兄弟姐妹 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可继承农村房屋,这是在特定继承顺序下的权利。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定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继承农村房屋。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农村房屋,其配偶小李、子女小胡和小丽、父母小静均主张继承。但小胡认为非婚生子女小丽不应有继承权,各方就农村房屋继承主体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依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继承遗产权利,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农村房屋。 2、小胡和小丽作为子女,不论婚生与否,均享有平等继承权,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农村房屋。 3、小静作为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对小朱的农村房屋有继承权。 4、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权继承,本案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暂不参与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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