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和所有权各有什么不同之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继承权和所有权存在多方面的不同,具体如下:
一、性质差异 继承权属于期待权。 它是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意味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这一特定法律事实发生后,继承人才能够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权一直处于期待状态,其能否最终实现还存在不确定性, 所有权则是一种绝对权。 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即所有人能够排除他人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对财产进行支配。 二、权利主体区别 继承权的权利主体是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基于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如亲属关系等来确定;遗嘱继承人则是依据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定而产生。 所有权的主体范围更为广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通过合法的取得方式,例如购买、受赠等,都能够获得所有权。 三、客体不同 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中既包含积极财产,像房屋、存款等,也包括消极财产,例如债务等。 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物,像房屋、车辆等具体的实物,还可以是特定的权利等具体的财产。 四、行使条件差别 继承权需要等到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够实际行使,在此之前只是一种期待。 而所有权在主体取得所有权的同时,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财产进行相应的行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房产和一些债务,其法定继承人小李与遗嘱继承人小胡就遗产继承产生争议。小胡认为应按遗嘱全得房产,小李觉得应分担债务。同时,小丽称自己购买了小朱部分财产主张所有权,小静认为小丽不能随意支配涉及遗产部分,争议焦点在于继承权和所有权相关问题。 案情分析: 1、从性质看,小胡和小李的继承权在小朱去世前是期待权,能否实现不确定,而小丽对购买财产的所有权是绝对权,可排除他人干涉自主支配。 2、权利主体上,小李作为法定继承人、小胡作为遗嘱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小丽作为购买者能获得所有权,主体范围不同。 3、客体方面,继承权客体含房产等积极财产和债务等消极财产,所有权客体主要是物等财产。 4、行使条件上,继承权需小朱死亡后行使,所有权在小丽取得时即可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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