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第一顺位继承人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产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配偶 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相互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当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作为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 婚姻关系的合法性是关键,经过法定登记程序的夫妻,在房产继承方面拥有相应权利。 例如,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在一方离世时,另一方有权参与房产的继承。 二、子女 子女范围广泛,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与养父母建立法律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形成扶养关系后,也具备继承资格。 三、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生父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通过收养关系成为子女的法定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履行扶养义务后,享有继承权利。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房产时,原则上份额均等。 但实际分配会考虑多种因素,如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分割配偶一半份额,剩余部分再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其配偶小李、子女小胡和小丽以及父母小静等均主张继承。争议点在于小胡是非婚生子女,小丽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们能否与婚生子女同等继承,且小李认为自己应多分,因多年照顾小朱。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规定,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有权参与房产继承。 2、小丽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具备继承资格,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房产分配。 3、小李作为配偶,虽多年照顾小朱,但房产若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分割其一半份额,剩余部分再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除非存在法定多分或少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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