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见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产见证书在特定条件下具备法律效力,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形式要求 遗产见证书的见证工作,必须由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员来完成。 这些人员要与遗产继承不存在利害关系,同时,他们还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理解和处理见证事务。 在见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以遗嘱订立为例,见证人员需全程参与,从遗嘱人开始表达意愿,到最终完成遗嘱的书写或记录,每个环节都不能遗漏,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合规。 二、内容要求 遗产见证书所涉及的遗产分配等内容,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例如,法律明确要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生活的重要规定。 见证书在拟定遗产分配方案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点,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继承人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三、真实意愿 见证书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或相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在见证过程中,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任何可能影响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 只有这样,见证书才能真正体现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和真实诉求。 若遗产见证书能够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在涉及遗产继承纠纷等法律事务时,通常会被认可为有效证据,用以证明遗产分配等相关事实。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遗产分配引发争议。小胡拿出一份遗产见证书主张按此分配,小李却称见证人员与小胡关系密切,存在利害关系,且质疑见证书未给缺乏劳动能力的小静保留份额,认为其不能反映小朱真实意愿。 案情分析: 1、从形式要求看,若见证人员与小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定资格,该见证书的效力存疑。且若见证过程未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未全程参与遗嘱订立环节,也影响其效力。 2、内容上,若见证书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静保留必要份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部分内容无效。 3、若见证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小朱真实意愿表达的情形,该见证书不能真实反映其真实诉求,不具备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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