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不公证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口头遗嘱,即便不进行公证,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同样是有效的。
以下为你详细阐述这些条件: 1.危急情况是前提: 遗嘱人必须处于危急状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 例如,在生命垂危时,可能因身体极度虚弱,无法拿起笔书写遗嘱;或者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身处险境,来不及通过其他方式订立遗嘱;又或者遭遇突发意外事故,像严重的车祸、突发的重病等,使得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变得不可能。 2.见证要求需严格: 订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些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理解遗嘱相关事宜,并且与遗嘱内容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以确保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危急解除有变化: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因为此时遗嘱人有了更稳定、更便于保存和证明的遗嘱订立方式。 公证并非口头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口头遗嘱便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口头遗嘱可能会因证据难以固定等问题引发诸多争议。 所以,若条件允许,建议尽量选择其他更为稳定的遗嘱形式。 案情回顾: 小朱在遭遇严重车祸生命垂危时,口头立下遗嘱,将部分财产分给小李。当时有小胡和小丽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后来小朱病情稳定,能书写遗嘱,但小朱并未另立遗嘱。小静认为口头遗嘱无效,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生命垂危这一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符合危急情况的前提条件。且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满足见证要求。 2、虽然之后危急情况解除且小朱有能力用书面形式立遗嘱,但小朱未另立,按照规定,此前的口头遗嘱应继续有效,小静认为无效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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