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顺位继承人顺序怎么排序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关于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顺序方面,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这关乎到众多家庭的财产分配等重要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在法定继承中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所指的子女范围较为广泛,包含婚生子女,也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即不受婚姻关系约束而生的子女,他们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亲子关系的子女;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承开始后,子女会与配偶、父母一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同一顺序继承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均等。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 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如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生活起居、承担主要医疗费用等,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反之,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三、代位继承情况 若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就会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况。 此时,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婚生子女小李、养子女小胡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丽。小静是小李的女儿,小李先于小朱死亡。在遗产分配时,小丽认为自己应多分,因其照顾小朱较多,而小胡认为应均分,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小胡、小丽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按规定在无特殊情况下应平等继承遗产。 2、小丽若能证明自己对小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如长期照顾生活起居等,可适当多分遗产。 3、因小李先于小朱死亡,小静作为小李的女儿,可代位继承小李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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