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见证人的条件要求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见证人的条件要求具体阐释如下: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基础条件。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身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具备清晰的认知和准确的判断能力。 通常情况下,需年满18周岁,这是从年龄层面的基本要求。 同时,精神和智力状况也必须正常,即不存在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影响其正常思维和判断的情况。 例如,不能是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在见证过程中做出理性、客观的判断。 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遗嘱见证需保持公正客观,所以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 此外,也不能与他们存在近亲属关系,像配偶、父母、子女等,因为亲情可能使其在见证时难以保持中立。 同时,不能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见证的情况, 三、能够理解遗嘱内容和见证行为的意义 见证人要清楚明白遗嘱所表达的具体意思,包括财产分配、权益安排等各项内容。 并且要深知见证这一行为在法律上的重要性,知晓其对遗嘱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保障作用。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可担任遗嘱见证人,从而保障遗嘱的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欲立遗嘱,邀请小李和小胡作为见证人。小胡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见证时正发病;小李是小朱继承人小静的债主。小丽认为此二人不符合遗嘱见证人条件,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见证人需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行为后果有清晰认知和判断,小胡发病时精神状况异常,无法作出理性客观判断,不符合条件。 2、小李与继承人小静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属于有利害关系的情况。遗嘱见证应保持公正客观,小李因与继承人的利益纠葛,难以保证见证的中立性,不符合见证人的要求。 3、由于小胡和小李不符合遗嘱见证人的条件,该遗嘱的见证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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