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遗嘱大于一切遗嘱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公证遗嘱并非具有绝对的优先性,相关法律规定是存在变化的。
一、旧规定的具体情况 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立下了多份遗嘱,且这些遗嘱的内容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 这主要是考虑到公证遗嘱经过了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和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对更有保障。 二、新规定的变化 现行的《民法典》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当出现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现在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论这份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它能够体现立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优先效力。 三、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立遗嘱人可以依据自身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 同时,要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这样才能保障遗嘱的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后期小朱身体状况恶化,考虑到小李对自己照顾不周,又自书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一直悉心照料自己的小胡。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胡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公证遗嘱和后立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 案情分析: 1、按照旧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小李可依据公证遗嘱主张房产归自己所有,因为公证遗嘱经严格审查,真实性和合法性更有保障。 2、依据现行《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小朱后立的自书遗嘱体现其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按新规定房产应归小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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