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需要哪些程序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相应的程序,具体如下: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内容。 书写时应确保字迹清晰、内容明确,完整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书写完毕后,遗嘱人要在遗嘱结尾处亲笔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样可以明确遗嘱的形成时间,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时间认定争议。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书写完成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准确的年、月、日。 这是为了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或替换。 4.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录音录像过程中,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当清晰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同时说明具体的年、月、日,以此作为遗嘱有效的依据。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由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进行审查、核实并予以公证,以增强遗嘱的公信力和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在病重时立下口头遗嘱,有小胡、小丽两位见证人在场。后病情好转,小朱却未重新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对这份口头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小朱病重时立口头遗嘱符合条件。 2、但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却未立,按照规定,之前的口头遗嘱应无效。 3、小朱若想遗嘱有效,应按照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或公证遗嘱等方式重新立遗嘱,并遵循相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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