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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继承顺位怎么确定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房产继承顺位的确定规则如下:
一、法定继承顺位
1.第一顺位继承人:
配偶:夫妻之间相互享有法定的继承权,是房产继承中重要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子女:涵盖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于非婚姻关系中,但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养子女,经合法收养程序成立收养关系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时,继子女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位继承人:
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继承顺序规则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特殊情况
被继承人有权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房产继承人,且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不过,遗嘱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例如遗嘱的形式可以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每种形式都有相应的法律要求。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其配偶小李、养女小胡以及同父异母的弟弟小丽都主张继承该房产。小朱生前曾立有一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小丽继承,但该遗嘱的代书人未签名。争议点在于遗嘱是否有效,以及房产该由谁继承。

案情分析:

1、关于遗嘱效力,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代书人必须签名,小朱所立代书遗嘱代书人未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该遗嘱无效。
2、由于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房产。小李作为配偶、小胡作为养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小丽作为同父异母的弟弟,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小丽不参与继承,房产应由小李和小胡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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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3: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