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屋遗产继承顺序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中,子女的范围较为广泛: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他们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非婚生子女,虽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不合法,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在遗产继承方面与婚生子女地位相同。 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继承资格。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扶养关系时,继子女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同样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具体包含: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即同胞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基于收养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关系。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被继承人可通过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个人财产,也可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处房屋,其有婚生子女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丽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静。同时,小朱还有兄弟姐妹。争议点在于该房屋遗产应如何在这些亲属间分配,各亲属的继承顺序和份额存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小胡、小丽、小静作为小朱的子女,且小胡虽是非婚生子女、小丽是养子女、小静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们均与婚生子女地位相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小朱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所以房屋遗产应由小李、小胡、小丽、小静继承,除非小朱留有遗嘱另作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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