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顺位继承人顺序比例要求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人的顺位及比例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 第一顺位继承人涵盖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应当均等分配。 例如,若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为一套房产和一定数额的存款,配偶、子女和父母通常会平均分配这些遗产。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残疾且无收入来源的子女,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多分配一些遗产份额。 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像长期陪伴照顾生病的被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相反,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比如有能力赡养父母却拒不赡养的子女,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二、第二顺位继承人 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只有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时,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例如,若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那么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有权继承遗产。 三、代位继承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而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小胡去世,留下房产和存款。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小李、残疾且无收入的女儿小静、有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的儿子小朱。小朱认为应均分遗产,小李和小静则认为应按规定照顾小静且少分或不分给小朱,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遗产,但小静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多分一些遗产份额。 2、小朱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所以小朱主张均分遗产是不合理的,遗产分配应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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