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必须要有几个见证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时,见证人的数量要依据不同的遗嘱形式来明确,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完成的。 在书写过程中,遗嘱人需全凭自己的手写能力,将遗嘱内容清晰、准确地记录下来。 写完后,要郑重地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详细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种遗嘱形式强调的是遗嘱人的自主意愿和独立书写能力,所以不需要见证人在场。 二、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为遗嘱内容是由他人代写的,为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完成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要分别签名,并同样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上,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认真地签名,并清晰注明日期,以此保证遗嘱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同样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清楚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准确的年、月、日,确保遗嘱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比如生命垂危、遭遇突发事件等,可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若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此外,见证人需具备相应条件,比如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案情回顾: 小朱在病重时立下口头遗嘱,仅有小胡一人在场见证。病好后,小朱未再立其他形式遗嘱。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就该口头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焦点在于见证人数量不符合规定时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小朱立口头遗嘱时只有小胡一人见证,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2、小朱危急情况消除后,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却未立,此前的口头遗嘱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所以从法律角度看,小朱该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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