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见证人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立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口头遗嘱见证相关内容,“立案”的表述并不恰当,准确来说是要明确具备哪些条件,口头遗嘱才能有效。
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见证能力 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其在心智、认知等方面达到法定标准,能够独立开展民事活动。 例如,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身想法,对于遗嘱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包括财产分配、权益安排等,都能正确理解。 若见证人存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等影响其正常认知和表达的情况,那么其见证行为可能会使遗嘱效力存疑。 二、与遗嘱无利害关系 为保证见证的公正性,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此外,也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像债权人、债务人等。 因为若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会因自身利益考量而影响见证的客观性,导致遗嘱内容无法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三、人数要求 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样可以通过多人见证,相互印证,确保遗嘱订立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因单个见证人的失误、偏见等因素影响遗嘱效力。 四、危急情况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比如遗嘱人突发重病、遭遇重大灾难等,使其无法及时通过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 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时,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口头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在突发重病、生命垂危的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安排财产分配。小胡和小李作为见证人,小胡心智正常但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小李存在智力障碍。危急情况解除后,小静主张该口头遗嘱无效,与继承人小丽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见证能力看,小李存在智力障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见证行为可能使遗嘱效力存疑。 2、小胡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难以保证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不符合“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要求。 3、人数要求上,虽有两人见证,但两人均不符合条件,无法相互印证确保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 4、危急情况解除后,此前的口头遗嘱按规定应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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