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确认之诉有遗嘱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继承权确认之诉中,若存在遗嘱,可参照以下要点妥善处理:
一、遗嘱的有效性审查 遗嘱的有效性是处理此类诉讼的基础。 一方面,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例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确保字迹清晰、连贯,之后需由遗嘱人本人签名,并明确注明年、月、日。 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实质要件。 比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若遗嘱在形式或实质方面存在瑕疵,比如自书遗嘱非本人亲笔书写,或是遗嘱人立遗嘱时处于神志不清状态,都可能对其效力产生影响。 二、真实意思表示确认 确认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至关重要。 要仔细排查是否存在受欺诈、胁迫等干扰意思表示的情况。 例如,他人通过欺骗手段使遗嘱人做出违背自身真实想法的财产分配决定,或者以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等方式强迫遗嘱人立下特定遗嘱,此类情形下的遗嘱均不能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三、遗嘱优先原则 若遗嘱经审查有效,通常应依照遗嘱内容来确定遗产的分配方案。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凭借此遗嘱主张自身的继承权,按照遗嘱所规定的份额和方式继承遗产。 四、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若未作保留,这部分遗嘱内容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总之,有遗嘱的继承权确认之诉重点在于全面审查遗嘱效力,进而据此准确确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小李依据小朱所立自书遗嘱主张继承房产,小胡却称遗嘱非小朱亲笔书写且立遗嘱时小朱神志不清,同时指出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丽留份额,双方就遗嘱效力及继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遗嘱有效性,若小胡能证明遗嘱非小朱亲笔书写或立遗嘱时小朱神志不清,该遗嘱可能因形式或实质要件瑕疵而无效。 2、若存在他人欺诈、胁迫小朱立遗嘱的情况,此遗嘱不能体现小朱真实意愿,应认定无效。 3、若遗嘱有效,应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指定继承人可据此主张继承权。 4、若遗嘱未给小丽留必要份额,该部分内容可能无效。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