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产继承纠纷管辖权的确定,遵循着特定的规则,具体如下:
一、专属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需遵循法定的专属管辖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这一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变更。 这里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具体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户籍所在地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其在户籍登记机关登记的地址。 而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般是指价值相对较大的遗产的所在地。 比如,遗产中有不动产,像房屋等,不动产所在地通常就视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因为不动产往往价值较高,在遗产中占据重要地位。 二、选择管辖 当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时,这两个地方的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交通便利程度、对当地法院的信任程度等因素,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共同管辖 若存在多个主要遗产分布在不同地方等情况,那么与这些主要遗产所在地相关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此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在遗产继承方面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均是被继承人小胡的子女。小胡死亡,留下多处遗产,包括位于A地的房屋和B地的一批贵重藏品。小朱认为应在房屋所在地A地法院起诉分割遗产,小李则主张在藏品所在地B地法院起诉,双方就遗产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按照专属管辖规则,本案应由被继承人小胡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协议变更。若小胡死亡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与A地、B地不同,也需考虑该地法院管辖。 2、由于存在房屋和贵重藏品,若认定房屋价值大,A地法院有管辖权;若藏品价值大,B地法院有管辖权。当二者价值难分高下时,根据选择管辖,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择一起诉。 3、若还有其他主要遗产分布在不同地方,相关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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