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不让配偶继承财产只给子女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这一权利体现了对公民财产自主支配的尊重和保障。 1.遗嘱自由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能够依照相关规定立遗嘱来处分个人财产,还可指定遗嘱执行人。 这意味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较大的自主权。 例如,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将财产只留给子女,而不让配偶继承。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想法,让其能够按照自己期望的方式安排财产的归属。 2.注意事项: 遗嘱的设立需要遵循法定形式。 比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写完后要签名,并清楚地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代书遗嘱则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 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就需要先明确区分出属于遗嘱人的那部分份额,然后才能进行遗嘱处分,避免出现财产纠纷。 3.保障必要份额: 当配偶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时,在进行遗嘱分配时,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是为了保障配偶的基本生活需求,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 小朱立下自书遗嘱,将其与配偶小李的共同财产全部指定由子女继承,未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小李保留必要份额,小李认为该遗嘱不合理,引发纠纷。 案情分析: 1、根据遗嘱自由原则,小朱虽有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自主权,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先区分出个人份额再处分。小朱将共同财产全部分配给子女,不符合法律规定。 2、由于小李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按照法律要求,在遗嘱分配时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小朱的遗嘱未作此安排,此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3、小朱的自书遗嘱未遵循对共同财产的正确处分及保障必要份额的规定,该遗嘱部分无效,应重新进行财产分配,保障小李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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