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遗嘱的要求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中关于遗嘱有一系列明确且重要的要求,具体如下:
1.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订立有效遗嘱的基础。 也就是说,立遗嘱人要能够清晰、准确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且能正确表达出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和意愿。 例如,精神状态正常,能够独立进行思考和判断等。 2.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如果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立遗嘱人本意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比如,他人通过欺骗手段使立遗嘱人做出错误的财产分配决定,该遗嘱即为无效。 3.形式要求: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之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打印遗嘱: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日期,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 录音录像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具体的年、月、日。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当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4.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应当为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案情回顾: 小朱在精神状态不稳定时立下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小胡怀疑遗嘱真实性,认为小朱当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形式不符合规定。小朱去世后,围绕该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遗嘱能力看,小朱精神状态不稳定,可能无法清晰认识行为性质和后果,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影响遗嘱效力。 2、关于形式要求,自书遗嘱需注明日期,小朱所立遗嘱未注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3、小朱所立遗嘱存在上述问题,整体效力存疑,需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来确定其是否能作为有效遗嘱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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