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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立遗嘱的方式有几种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立遗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关乎个人财产等重要事项的分配。
立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自书遗嘱:
这是一种常见的遗嘱形式。
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内容,表达自己对于财产分配等事项的真实意愿。
书写完成后,遗嘱人需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例如,遗嘱人可以详细写明某套房产由谁继承等内容。
2.代书遗嘱:
当遗嘱人因某些原因无法自行书写遗嘱时,可采用代书遗嘱。
需要有两个以上与遗嘱事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如实记录遗嘱人的意愿。
之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3.打印遗嘱:
随着科技发展,打印遗嘱也逐渐被认可。
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准确的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录音录像遗嘱:
这种方式更为直观。
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清晰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具体的年、月、日,使遗嘱内容得以有效固定。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如生命垂危、遭遇重大灾难等,可立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口头遗嘱则无效。
6.公证遗嘱:
这是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案情回顾:

小朱在病重时先立了口头遗嘱,指定房产由小李继承,有小胡和小丽在场见证。病况好转后,小朱又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小静继承并签了名注明年月日。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静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起初立的口头遗嘱,在其病况好转、危急情况消除且能够自书遗嘱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此前的口头遗嘱已无效。
2、小朱后来所立的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即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所以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房产应按照自书遗嘱由小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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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0: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