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的方式有几种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关乎个人财产等重要事项的分配。
立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自书遗嘱: 这是一种常见的遗嘱形式。 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内容,表达自己对于财产分配等事项的真实意愿。 书写完成后,遗嘱人需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例如,遗嘱人可以详细写明某套房产由谁继承等内容。 2.代书遗嘱: 当遗嘱人因某些原因无法自行书写遗嘱时,可采用代书遗嘱。 需要有两个以上与遗嘱事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如实记录遗嘱人的意愿。 之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3.打印遗嘱: 随着科技发展,打印遗嘱也逐渐被认可。 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准确的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录音录像遗嘱: 这种方式更为直观。 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清晰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具体的年、月、日,使遗嘱内容得以有效固定。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如生命垂危、遭遇重大灾难等,可立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口头遗嘱则无效。 6.公证遗嘱: 这是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案情回顾: 小朱在病重时先立了口头遗嘱,指定房产由小李继承,有小胡和小丽在场见证。病况好转后,小朱又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小静继承并签了名注明年月日。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静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起初立的口头遗嘱,在其病况好转、危急情况消除且能够自书遗嘱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此前的口头遗嘱已无效。 2、小朱后来所立的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即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所以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房产应按照自书遗嘱由小静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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