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的子女顺序怎么排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关于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定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涵盖范围较为广泛,其中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他们虽出生在婚姻关系之外,但法律保障其合法权益;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下,继子女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并且,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是均等的。 (2)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特殊情况 (1)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因残疾、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同时又没有足够的劳动能力获取收入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例如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生活起居、承担主要经济供养责任等,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比如有能力却拒绝赡养老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丽、婚生子女小胡和养女小静,还有弟弟小李。小李认为自己也应参与第一顺序继承,且小胡对小朱未尽扶养义务,不应与小静、小丽均分遗产,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小丽作为配偶、小胡作为婚生子女、小静作为养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李作为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小李不应参与第一顺序继承。 2、若小胡确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小静和小丽作为尽了相应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按正常份额或适当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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