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顺位人怎么排列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继承权顺位人的排列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 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其中,“配偶”指在合法婚姻关系中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另一方。 “子女”涵盖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孕育出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虽父母未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 “父母”也有不同类别: 生父母,即亲生父母。 养父母,经合法收养程序成为养父母。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位继承人 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含: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小朱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父母小静和小丽。同时,小朱还有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在遗产分配时,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认为自己也应参与第一顺位继承,与小李等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小李作为配偶,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静和小丽作为养父母,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2、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所以小朱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不能参与第一顺位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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