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约定分割需要先公证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财产等相关内容,其实并非一定要先进行公证。
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效力方面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重要事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这里的关键在于,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任何一方被胁迫、欺骗等情况。 同时,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能将共同财产非法转移给第三人,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像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而签订不合理的财产分割条款等。 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夫妻双方签字之后,该离婚协议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公证并不是使离婚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二、公证的作用 虽然公证不是必须的程序,但确实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公证可以增强离婚协议的证明力。 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在证据效力上往往会更强。 比如说,在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比如一方对财产分割条款反悔,想要重新争夺财产份额时,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争议,使协议的内容更具可信度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是否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分割内容进行公证,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来做出决定。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等事项做了约定,但未进行公证。后来小朱反悔,认为未公证的协议无效,想重新分割财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法律效力方面看,离婚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体现,不存在胁迫、欺骗,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小朱和小丽的协议若满足这些条件,即便未公证也有效。 2、公证虽非必要程序,但能增强证明力。若此协议经公证,在小朱反悔引发纠纷时,能减少对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争议,使其内容更具可信度和权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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