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屋拆迁婚后才得到安置房有补偿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婚前房屋拆迁婚后才得到安置房是否有补偿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一、个人财产情况 若婚前房屋明确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比如是一方在婚前通过自己的积蓄全款购买的房屋,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之后基于该婚前房屋进行拆迁,这种情况下,婚后取得的安置房一般也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是因为拆迁权益本质上是对婚前个人财产权益的转化,就如同婚前的存款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利息仍属于个人财产一样。 在这种情形下,不存在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问题,另一方对该安置房不享有权益。 二、共同财产情况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对拆迁权益进行了添附,例如用夫妻婚后共同的积蓄支付了拆迁相关费用,像房屋评估费、拆迁过渡费等。 那么在离婚时,对于这部分添附所对应的安置房价值,另一方是有权要求适当补偿的。 具体的补偿数额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比如添附财产的实际价值,即所支付的各项费用总和;还要考虑安置房的整体价值,包括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地理位置等因素。 通过综合分析这些因素,来合理确定另一方应获得的补偿数额。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结婚,小朱婚前有一套自己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婚后该房拆迁,获得安置房。后二人闹离婚,小李主张对安置房有权益,要求补偿,小朱则认为安置房是自己婚前财产转化,不应补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婚前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基于此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房,本质上是婚前个人财产权益的转化,一般应认定为小朱的个人财产,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小李对该安置房通常不享有权益。 2、若在拆迁过程中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添附拆迁权益,小李要求补偿缺乏依据;若使用了,比如用共同积蓄支付相关费用,离婚时小李有权就添附对应的安置房价值要求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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