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房子怎么判定是谁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时房子的归属判定,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来分析,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一方婚前全款购房情况 若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资金全款购买了房子,并且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 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购买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因为这是其在结婚前就已经独立完成的财产购置行为,与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并无关联。 所以,在离婚时,此房子毫无疑问归购买方所有。 二、一方婚前贷款买房情况 当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子,且房子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此时,房产归产权登记方。 因为购房合同及产权登记在婚前就已确定。 不过,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这部分贷款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这是考虑到另一方在婚后为偿还贷款做出了贡献。 三、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情况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不管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体现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共同投入。 离婚时,原则上会对该房产进行均等分割。 四、父母出资购房情况 若房子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时,对房产归属产生争议。小朱婚前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小胡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与小丽共同还贷;小静和配偶婚后共同出资购房;此外,还存在一方父母出资及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等不同情况。 案情分析: 1、小朱婚前全款购房,该房属其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归小朱所有,因其购房行为在婚前完成,与婚后生活无关。 2、小胡婚前贷款买房,房产归小胡,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小胡需补偿小丽,因小丽参与还贷有贡献。 3、小静婚后与配偶共同出资购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体现共同投入。 4、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其子女名下为个人财产,登记双方或双方父母出资一般为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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