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承租公房怎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倘若该公有住房在婚前是由其中一方承租的,而在婚后则用共同财产将其购买下来,并且房屋的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是一方的名字,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都有权利主张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法院会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判决,确定房屋归某一方所有,而另一方则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比如,可能会考虑到购房时双方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以及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 2.对于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在婚后因为该承租的房屋遭遇拆迁而获得了房屋的补偿款,那么这个补偿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在离婚的时候,通常会由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这样可以保证双方在财产分割上的公平性。 3.要是夫妻双方都有权利承租公有住房,那么在处理时应当按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来进行。 具体的分割方式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由法院根据实际的情况来作出判决。 比如,在协商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更多的住房空间而倾向于将房屋分配给这一方;或者因为女方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而给予其一定的照顾等。 总之,在离婚时对于承租公有住房的处理,必须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始终以公平合理为根本原则,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妥善的保障。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结婚,婚前小朱承租公有住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证写小朱名字。后二人闹离婚,对房屋归属起争执。此外,小胡婚前承租公房婚后遇拆迁获补偿款,离婚时与配偶小丽就补偿款分割有争议。小静与配偶都有权承租公房,离婚时对房屋分配协商不下。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案件中,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有权主张所有权,法院会综合购房出资、居住及家庭贡献等情况判决,一方得房另一方获补偿。 2、小胡和小丽案件中,拆迁补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平均分割。 3、小静案件中,应按照顾抚养子女方、女方、无过错方等原则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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